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机构财产安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财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且资金的使用符合组织的章程使命及捐赠者的意向。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相关审计部门、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章 财务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设计划财务部管理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部的组织结构:
(一)计划财务部隶属于基金会行政机构,为基金会管理服务;
(二)计划财务部设会计1名,出纳1名。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及税收管理法规,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健全会计机构,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连续、完整和系统性;
(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填制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五)组织预算编制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出具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六)积极为业务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七)负责研究财务管理的及时化、准确化、信息化,负责基金会的对外财务信息披露;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
(二)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财务相关制度的编写及修改;
(三)组织落实年度预算的分解、编制、汇总,并检查、控制分析预算执行结果,完成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根据财务数据和实际情况,审核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基金会季度报表每季度上报秘书长,每半年度报理事会审议;
(五)负责基金会的调配、监督和管理控制;
(六)负责管理、协调基金会的内外部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方要求,提供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七)基金会收入统计并编制报表,审核并向捐赠方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九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准确、及时地做好账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
(二)正确计算收入,费用,成本,具体负责编制公司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及附注说明和利润分配核算工作。
(三)负责公司税金的计算,申报和缴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和年检。
(四)负责会计监督。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五)负责执行收支计划的预算和总结工作,以及监督资金上拨和支出工作。
(六)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七)主动进行财会资讯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根据规章制度办理现金收支、银行结算和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及相关业务。
(二)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资金日报表,达成资金日清日结。
(三)及时准确编制记账凭证,并逐笔登记总账及明细账,定期上交各种完整的原始凭证。
(四)购买支票、结算票据、发票,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空白支票、印章、银行开户所有资料、发票等,并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五)协助相关会计岗位进行财务核算,及时与会计对账。
第三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全员参与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从机构的年度计划出发,将机构所有部门、人员和各项活动的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实现对基金会的业务活动的控制,并作为考核目标严格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由各部门按工作计划编制,经部门预算会议讨论后交计划财务部初审、汇总后提交秘书处会议审议通过后交执行理事长会议审议,执行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报理事会审批后正式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在秘书长直接领导下,计划财务部作为预算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的初审、汇总及预算执行监督、情况分析等工作。
第十四条 年中总结时,根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年机构运营形势预测,进行预算调整。调整预算经部门预算会议讨论后提交计划财务部初审、汇总后提交秘书处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按半年度、年度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反馈。年终决算时,对机构和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反省。
第十六条 机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需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基金会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为货币资金的有价证券。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资助方和捐赠人的意愿;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量入为出,保证财务现金流可持续运转;且货币资金管理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
第十七条 现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如遇到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应及时向秘书长通报,做好保卫值班工作。
(二)基金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
(三)出纳应定期(每月、季、年末)、不定期地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四)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补助、津贴、差旅费,1000 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支出,以及其他不能用网上银行支出的费用等;
(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本地支出需用网上银行支付;
(六)现金的提取:提取备用金前,出纳应填写“备用金申请单”,并注明用途、金额,经主管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秘书长批准签字。除特殊情况外,一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一万元。
(七)现金收付纪律:
1.不准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不准私用公款,不准借用账户套用现金;
2.不准携带壹仟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外出采购;
3.不准保存账外款项,不准收付规定业务以外的现金;
4.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壹万元,库存限额超过时,须及时送存银行;
5.严格审查现金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报销规定,报销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正确、齐全,若发现凭证有伪造、涂改时,拒绝办理收付款手续,并及时报秘书长并予以追究。
6.及时清理,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及时盘点现金库存,并与现金日记账目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基金会开立基本账户用于银行收付业务。如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增开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需由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开立。
(二)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三)基金会应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四)收到的汇票、支票等银行收款凭单应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支票、汇票、汇兑等付款,均须登记备查簿,详细填写单据编号、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借款日期、报销日期等,并由经手人签字。
(六)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对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资产指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资财产,包括捐赠物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条 实物资产管理原则:及时建账入账,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机构章程,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用接收捐赠的项目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规范捐赠物资接收、物资采购、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管理流程,保护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管理、计提折旧,建立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检修、盘点、处置等管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办公设备,如价值低于1000元的电子设备、日常用具等。低值易耗品取得、验收和日常管理、处置等管理方法参照固定资产的执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管理参照实物资产的管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是指通过对基金会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实现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作依照合法、安全、有效和谨慎性的原则,在保证资金的安全及必要的流动性前提下,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按收入来源及渠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核算流程,保证收入入账的及时与完整。
第二十九条 按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筹集开展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的资金,所有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接收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认收入。捐赠方在向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税务有关票据使用的规定,按规定购买、使用和开具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妥善保管各类票据。 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的捐赠协议不能接受捐款,依据捐款协议资金及实物没有到账前,不能开具捐赠收据。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各项费用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各项资助支出和经费支出的支出范围、标准应严格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及其它费用。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所发生的费用要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报销票据要求齐全且合理合法。
第三十四条 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基金会使命及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耗费。业务活动成本应按项目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第三十五条 开展公益项目前应制订项目的资助标准及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着“节约、适度”的原则,按照经审批的本年度行政经费预算控制各项行政开支。计划财务部根据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提供行政经费支出情况。
第三十七条 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严格区分行政支出与项目支出等各项费用。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应当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计算依据,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及费用项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基金会年度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五十万元及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十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十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会五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
(三)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第九章 财务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的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坚持费用配比原则,保证基金会利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
(一)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由开出原始凭证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证明内容:原凭证的时间、原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人报主管业务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报秘书长批准签字,方能代作原始凭证。
(二)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有证明人及预算表交业务部负责人复核签字报秘书长批准签字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三)对丢失原始凭证的责任人,处以凭证票面金额10%的罚金。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应根据账簿记录按时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管理报表及专项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包括:
基金会资产负债表;
基金会业务活动表;
基金会现金流量表;
基金会科目余额表;
专项财务报告:根据情况需要,对已完成的较大项目进行的财务专项分析报告。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列为固定资产的标准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五十一条 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上报申请,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按基金会秘书处相关财务权限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回后,须由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使用部门领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需对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制定折旧政策。
(一)计提折旧方法:协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二)计提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采用实际成本原则,即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基金会现有固定资产不计残值;
(四)计提折旧年限:一般物品的折旧年限为 5 年;
折旧额应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提足折旧但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均不再提取折旧。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门须配合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会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每次盘点结束,由行政部提交统计清单并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 ,财务部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发生变化,行政部门应当重新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并通知财务部。
第十一章 财务审批和报销制度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实行按照预算审批报销制度。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对公付款,执行先签署协议、付款、取得票据的财务流程;对私付款先取得票据。特殊情况上报秘书处决定。
第五十八条 预借现金及网银汇款程序: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及《支出凭证》,借款单内容:
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理由、预算科目、借款金额、支付方式、收款方银行信息等内容,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报业务主管审核签字、报秘书长批准签字财务付款。
借款人持经审批签字完毕的《借款单》及《支出凭证》到出纳处领取现金,或由出纳办理网银汇款手续(收到审批通过的付款单据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借款人须在借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差旅借款为出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否则,财务部将依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中止该借款人办理其他借款事项。
第五十九条 报销程序:
借款人或经办人(未借款)在取得合法票据后,填写《费用报销单》及《支出凭证》或《差旅费报销单》,写明部门、经手人、报销日期、费用事由、预算科目、报销金额、收款方银行信息等内容,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报业务主管审核签字、报秘书长批准签字财务付款。
第六十条 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一)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五十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十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十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会贰万元以下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贰万元以上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
(三)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第十二章 报销细则
第六十一条 行政报销
行政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取暖、设备修理,物业等)实行预算管理。在部门预算范围内5000元以下费用开支(指小额零星支出)填写《费用报销单》由秘书长批准。5000元以上费用开支由理事长审核批准。
(一)邮电费(包括邮寄、公务电话、网络专用线等)由行政部统一办理,报销时经财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各类邮件由办公室负责发送并做好登记工作,报销时须附邮件存根联)。
(二)各种设备(包括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由行政部统一购置,大额设备购置费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日常设备购置费报销时须附设备清单及经办人签名,由财务部审核。
(三)修缮费(包括办公用房、建筑物附属设备的修缮等)由行政部统一办理。大额修缮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小额修缮费报销时须附相关合同,由财务部审核。
第六十二条 差旅报销
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公杂费,按国家和基金会规定标准执行。各部门事先需填报《出差申请表》,工作人员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出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理事会成员出差报理事长批准,由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公出差票务由行政部统一订购,特殊情况确需另行订购的须经行政部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人员住宿费: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天人民币500元,一般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人民币300元,凭住宿费发票给予报销,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须事先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员工外埠出差一律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发放出差补助,不足一个工作日,按一个工作日计算。出差期间的交通及餐食费不再另行支付。特殊情况须报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三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在每年 3月31日前,独立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财务进行年终审计。财务部应将审计报告发送全体,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随时聘请第三方审计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以及各类合同等有关的会计资料,定期(每天、每月)进行收集、审查、核对。每月终了后,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编制目录,定点存放,每年归档。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资料由会计负责保管,每个财务人员都负有保护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调阅。内部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资料,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财务账簿、财务凭证、财务档案原则上不许带出财务部。
第六十八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项目预算、决算的管理与保存
第六十九条 项目部制作预算表,交由秘书处和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项目预算严格执行。执行过程由财务部、秘书处共同监管。
第七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制作项目决算,后交由财务部共同审核。预算经财务部、项目部共同审核无误后,交由秘书处批准。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入账、做项目结项,保存。严格意义项目部与财务部各保存一份,保存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十一条 项目部与财务部出示的预、决算不一致时,需项目部、财务部、秘书处共同查找差异、解决并作出说明。如差异愿意不明,以财务入账作为最终依据。
第七十二条 项目收入数据要包含以下几部分:项目总收入、项目实际到账金额、差异原因等。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