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基金投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投放原则。
(二)安全投放原则。
(三)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条 主要方向
(一)政府财政担保的投融资公司、开发公司。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其他合法、安全、有效的投放途径。
第三条 具体要求
(一)基金投放须严格进行风险和收益评估。
(二)基金投放须订立合法投放合同。
(三)基金投放本金及收益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四)对同一机构的继续投放须先结清本金和收益后,再办理继续投放手续。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秘书长将基金投放事宜向理事长报告。
(二)秘书处根据理事长意见对投放机构进行充分考察评估,并向理事长提交可行性报告。
(三)召开理事会并表决,超过三分之二理事同意,方可投放。理事会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四)投放签约,首次投放或大额度的续签由理事长本人签署,小额度的续签可委托副理事长签署。
第五条 责任追究
违规投放基金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划分和相关政策法规追责。
第六条 附则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