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 “理事会”)议事程序,保障理事会依法、合规、高效决策,明确议事范围、表决规则与责任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性质
本基金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负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参会、审议、表决、决议执行、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全部工作环节,全体理事、监事、秘书长、工作人员及列席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议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基金会章程;
(二)民主决策:集体讨论、一人一票、独立表达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三)公益为本:坚守公益属性,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与公益宗旨;
(四)勤勉审慎:认真履职、科学研判,防范财务、法律及运营风险;
(五)公开透明:会议流程规范、资料完整,按规定落实信息公开。
第二章 理事职责与回避制度
第五条 理事任职与履职要求
理事由章程规定方式产生,任期按章程执行,可连选连任。理事应当诚信、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时间履行职务。
理事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秘书处按章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理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项目资料、会议档案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对会议议题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章程规定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七条 理事义务
(一)自觉维护基金会公益形象和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理事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不得擅自违背集体决策;
(三)保守基金会涉密信息,不得泄露未公开会议内容、财务及项目信息;
(四)主动接受监事、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五)积极参与基金会公益活动、项目督导及内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一)理事本人、近亲属及关联单位与会议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关联(含债务结算、资金往来、合作项目、采购服务、薪酬福利、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议题讨论、质询及表决。
(二)主持人或监事发现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权当场要求相关理事退出议事及表决环节。
(三)回避情况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章 会议类型、召集与通知
第九条 会议分类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 次;
(二)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
1.理事长认为必要的;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书面提议的;
3.监事提议的;
4.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益项目调整、大额资产变动等紧急事项;
5.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会议召集与主持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二)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职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均无法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一)召开定期理事会,秘书处应提前5-10个工作日向全体理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及全套会议材料;
(二)召开临时理事会,应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通知;紧急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时限,但须作出书面说明。
(三)通知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审议议题、相关附件资料。
(四)通知方式:采用书面、正式邮件等可留痕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参会与委托
(一)理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的,须提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请假条,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
(二)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事项、表决权限,一名理事最多接受两份理事委托。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可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不享有表决权。
(四)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会议安排列席会议,负责工作汇报、接受质询。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须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并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定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决算、财务审计报告;
(四)决定重大募捐活动、重大投资活动、大额资产购置、处置、出借、担保;
(五)设立、变更、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
(六)审议基金会分立、合并、终止、清算及剩余资产处置方案;
(七)制定、修订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核心内部制度;
(八)审议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往来、代为债务结算等事项;
(九)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一般事项(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
(一)听取秘书长日常工作汇报、公益项目执行情况汇报;
(二)审议理事、监事增补、免职建议;
(三)审定常规公益项目实施方案、对外合作协议、日常经费支出;
(四)研究处理捐赠人问询、投诉及日常运营问题;
(五)其他不属于重大事项的日常管理事项。
第五章 会议审议与表决
第十五条 开会有效条件
(一)定期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委托出席)到场,会议方为有效;
(二)临时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含委托出席)到场,会议方为有效;
(三)出席人数未达规定标准的,会议不得召开,由秘书处择期重新组织。
第十六条 审议流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通报应到、实到、委托、缺席人员,重申会议纪律与议事规则;
(二)按议程逐项汇报议题内容、背景、方案、风险提示及建议;
(三)参会理事逐一讨论、提问、质询,汇报人现场答疑;
(四)进入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表决规则
(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受托投票视同本人投票;
(二)表决方式: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口头表决;选举负责人、章程修改、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类,弃权不计入赞成票数;
(四)决议生效标准:
1.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一般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与纪要
秘书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完整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人员、议程、发言要点、讨论意见、回避情况、表决结果、不同意见及最终决议。
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后3 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成,经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后,发全体理事、监事阅存。
理事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修正意见,经主持人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六章 决议执行、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决议执行
(一)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秘书长牵头组织落实,各内设机构具体执行;
(二)执行部门须严格按照决议内容、时限推进工作,定期向理事会反馈进展;
(三)决议执行过程中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重新提交理事会审议,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一)监事对会议程序、表决合规性、决议执行、财务收支、关联交易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理事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金会须配合提供全部会议资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与信息公开
(一)会议通知、议程、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由秘书处统一归档,永久保存;
(二)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对理事会决议、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报告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规则修订
本规则修订须经理事会审议,并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则效力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本基金会《章程》执行;本规则条款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规则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