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完善本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监事履职行为,保障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设置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任职资格与独立性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具备财务、法律或相关专业能力;
(三)理事、理事近亲属、基金会财会人员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办理;
(三)监事空缺时,应在 3 个月内补选到位。
第五条 监事职权
(一)检查财务:查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及项目档案,核查资产使用、捐赠款物管理、投资合规性;
(二)列席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重要专项会议,有权质询、提出建议,并记录在案;
(三)监督合规:监督理事会、秘书处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及内部制度;
(四)报告义务:发现违法违规、重大风险或损害公益行为,应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报告;
(五)年度报告:每年提交书面《监事履职报告》,说明监督情况、问题及建议;
(六)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履职方式与流程
(一)列席会议:秘书处提前3个工作日将理事会会议通知、议程、材料送达监事;监事参会并签署会议记录;
(二)财务检查:每年度至少1次全面财务检查,可抽查凭证、银行对账单、项目支出;秘书处应配合提供资料;
(三)项目监督:对重大募捐、投资、关联交易、大额支出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核查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
(四)沟通反馈:监事提出的意见、质询或建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五)档案留存:监事列席记录、检查报告、书面意见、履职报告等,由秘书处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条 履职保障
(一)秘书处须为监事履职提供必要协助,及时提供文件、资料与办公条件;
(二)监事履职所需合理费用(如审计、差旅)可在基金会预算中列支;
(三)监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理事会、秘书处干预。
第八条 监事义务与纪律
(一)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忠实、勤勉、公正履职;
(二)保守基金会秘密,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
(三)不得利用监事身份谋取私利,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交易;
(四)不得干预理事会正常决策及秘书处日常运营;
(五)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离职。
第九条 回避
监事与监督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如本人/近亲属为交易方、项目受益方),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附则
(一)本规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