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完善本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决策、执行及监督行为,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杜绝利益输送,保障基金会公益属性及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项目经办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参与基金会评审、采购、合作、资助、决策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指利害关系包含上述人员本人、近亲属及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重大利益关联的机构与主体。
第三条 利害关系认定标准
凡参与基金会相关事项决策、办理、审核、监督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必须主动回避:
1.本人或近亲属为事项相对方、合作单位、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受资助方或其主要负责人;
2.本人或近亲属在相关单位存在持股、任职、顾问服务等重大利益关系;
3.本人或近亲属与相关事项存在直接经济利益、职务便利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
4.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开展的关联情形。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严禁利用关联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主动申报回避原则: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主动、如实声明并自行回避,不得隐瞒;
3.独立公正原则:回避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打听、游说相关事项的审议、决策、评审及执行流程;
4.全程留痕原则:所有回避事项均需在会议记录或工作资料中如实记载,留存备查。
第五条 任职回避规定
1.理事、理事近亲属、财务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监事;
2.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3.同一近亲属范围内不得同时多人担任本基金会理事、监事;
4.监事不得兼任基金会理事、专职管理及财务岗位,不得参与基金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决策回避
1.理事与会议审议议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在会议审议前主动向主持人声明,立即退出审议及表决环节;
2.回避理事不参与该议题的讨论、质询与投票,不计入该议题的出席及表决人数;
3.会议记录需如实记载利害关系情况、回避人员及回避事由;
4.因理事回避导致参会人数不足法定开会条件的,应当暂缓审议,待条件具备后重新召开会议。
第七条 监事履职回避
1.监事在开展监督、核查、列席工作中,与监督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情况;
2.监事回避期间,相关监督核查工作由理事会组织落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八条 日常业务工作回避
1.在项目评审、资助审批、物资采购、服务招标、合同合作、费用审核、报销审批等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经办、审核、评审及审批流程;
2.财务人员不得审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资金收支、报销及账务处理业务。
第九条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
1.本基金会严格禁止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与本基金会发生各类交易往来,不得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2.确因公益工作需要发生特殊关联事项的,必须经理事会集体审议、关联理事全程回避,严格按照公允市场原则执行;
3.所有关联事项做到程序合规、价格公允、资料完整,并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条 回避管理与记录留存
1.全体人员应当自觉排查岗位履职、事项办理、会议议事中的利害关系,做到主动声明、主动回避;
2.秘书处负责日常监督,对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情形及时提醒、纠正;
3.会议回避情况、业务回避情况均纳入工作档案长期留存,确保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1.对隐瞒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规参与决策及业务办理的,基金会予以内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2.因违规履职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