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自律及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基金会治理与运营行为,坚守公益诚信底线,防范廉洁风险,维护基金会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负责人、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志愿者,以及参与基金会项目评审、采购、合作、资助、决策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益至上:坚持非营利属性,所有资源用于公益目的,不谋取私利。
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开透明,不隐瞒、不虚构、不误导。
廉洁自律:恪守职业操守,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杜绝利益输送。
勤勉尽责:依规履职、主动作为,维护基金会声誉与权益。
公开透明:按规定公开信息,接受政府、社会及捐赠人监督。
第四条 诚信自律要求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基金会章程、制度。
信息真实:募捐、项目、财务、评估等信息如实披露,不夸大、不造假、不隐匿。
公平公正:项目评审、资助审批、受益人选聘、采购招标等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履职诚信:如实报告工作、进展与问题,不瞒报、不虚报、不推诿。
合同守信:严格履行捐赠协议、合作合同,不擅自变更用途、不违约、不签订阴阳合同。
保密义务:对未公开信息、捐赠人隐私、受益人信息等依法保密,不泄露、不滥用。
第五条 廉洁从业禁止性规定
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侵占挪用: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资金、资产或捐赠物资;不将公益资金用于非公益用途。
(二)严禁利益输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关联交易、暗箱操作。
(三)严禁收受贿赂:索取或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回扣、手续费及不正当宴请、旅游、娱乐等安排。
(四)严禁违规履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干预招投标、采购、评审、审批等流程。
(五)严禁财务违规:虚列开支、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用、违规报销。
(六)严禁不当兼职:未经批准在与基金会有利益冲突的单位兼职、取酬或提供顾问服务。
(七)严禁声誉损害:发表不实言论、泄露保密信息、损害基金会形象与公信力。
第六条 利害关系与回避
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主动声明、主动回避,不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决策、评审、审批。
回避情形按本基金会《利害关系回避制度》执行。
第七条 教育与监督
定期开展诚信廉洁教育,强化全员合规与风险意识。
理事会负责制度制定与监督;监事会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秘书处负责执行落实。
所有回避、投诉、处理事项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设立举报渠道,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保密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调离岗位、解除聘用等处理。
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偿并追究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