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的任职、履职、监督与退出管理,强化理事勤勉尽责与廉洁自律义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理事会决策科学、规范、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理事,涵盖理事任职、权利义务、会议履职、廉洁自律、利害关系回避、考核监督及资格终止等事项。
第三条 任职条件
(一)拥护宪法法律,热心公益,认同本基金会宗旨与公益理念;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公正廉洁、信用良好;
(三)具备履行理事职责所需的时间、精力及基本专业判断能力;
(四)无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基金会理事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间不存在近亲属同时任职情形(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治理与公益活动。
第四条 产生与任期
(一)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提名,按章程规定程序选举、增补或换届;
(二)理事任期按章程执行,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空缺、增补、更换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备案。
第五条 理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查阅章程、制度、会议纪要、财务报告、项目资料等履职文件;
(三)对基金会重大事项、管理、项目、财务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监督决议执行,督促秘书处落实决策;
(六)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理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及内部制度,维护基金会公益形象与权益;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积极参与重大决策与公益督导;
(三)审慎独立表决,不随意弃权、不敷衍履职;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不擅自更改或消极对抗;
(五)恪守廉洁规定,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利益输送;
(六)严格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主动申报并回避关联事项;
(七)保守未公开的决策、财务、项目及捐赠人信息;
(八)接受监事、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会议履职
(一)理事应亲自参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提前书面请假并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按章程执行);
(二)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三)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办理免职手续;
(四)参会、履职、贡献情况由秘书处记录,作为换届续任依据。
第八条 廉洁与行为规范
(一)不得与基金会发生违规交易,不得占用公益资源、利益输送;
(二)不得利用影响力干预项目评审、资金使用、采购、人事等工作;
(三)不得收受合作方、受益方礼品、礼金、宴请及不正当利益;
(四)对外发言须维护基金会公信力,不发表不实言论。
第九条 利害关系回避
理事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须主动声明、主动回避,不参与讨论、表决,回避情况记入会议档案,具体按本基金会《利害关系回避制度》执行。
第十条 考核与监督
(一)理事会对理事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重点考核参会率、履职贡献、廉洁自律等;
(二)监事会监督理事履职,发现违规可提出质询与整改建议;
(三)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提供与履职记录。
第十一条 资格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资格终止或予以罢免: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
(二)任期届满未连任;
(三)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
(四)严重违反章程、制度,损害基金会声誉或造成损失;
(五)存在利益输送、违规履职、廉洁问题且查证属实;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长期无法履职;
(七)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理事违规履职、失职渎职、违反廉洁或回避规定的,由理事会约谈、警示、通报;
(二)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偿并追责;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