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03月10日 10:00     浏览次数:212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员工的试用、聘用及档案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聘用工作人员坚持“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采用公开招聘、全面考察、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秘书处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进行招聘。

第六条 凡需调入基金会的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它相关材料,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秘书处。由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被聘用的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基金会可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第九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聘任。

第三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十条 综合职能部门配合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四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十三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有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关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秘书处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 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