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 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03月10日 10:02     浏览次数:235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标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并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每日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09:00至18:00。

因国家规定变更或有特殊情况时,基金会可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上班期间因公事外出者,必须提前一天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办公室登记原则上员工须先到基金会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第三条 在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内到岗者不计为迟到,1530分钟内到岗者,计为迟到;迟到超过30分钟2小时以内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超过2小时者计旷工一天。

第四条 在下班时间前1小时内擅自离岗者,计为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五条 以月为计算单位累计5次迟到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5次后每次按旷工天处理。

第六条 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条 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二章 请假基本规定

八条 假期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主管审批;2天(含)以内,由部门主管、秘书长批准;部门主管人员休假由理事长、秘书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的由基金会领导审批(理事长秘书长)。

3.所有假期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

第九条 请假、倒休流程

1.员工请假或倒休需填写请假或倒休审批单,报主管领导审批

2.主管领导批准后的请假单或倒休单需在第一时间到综合职能部进行备案登记,核准后方可休假

3.请假单或倒休单交本部门存档,用于考勤申报时使用。

4.员工突发疾病或急事需请病事假或倒休而不能事先履行手续的,需事先联系主管领导,同时报备综合职能部,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假期结束后3日内补齐上述手续。

第三章 假期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公休管理

1.基金会实行周六、周日双休制,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以下情况按公休处理,但需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1)员工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假的

2)被基金会实行强制休假的

第十一条 事假管理

1.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有私事需要办理需请事假;

2.事假应至少提前三天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视为旷工。

3.事假期间扣除全部工资。

4.员工一个年度申请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

5.员工因私需请事假超过20天的,可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由理事长审批,批准通过后正常办理离职手续,三个月内可以离职时同等条件重新入职。

第十二条 年休假管理

1.在基金会实习期满并转正的正式员工方可享受年休假。基金会员工拟安排年休假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以便相关部门更好安排工作。

2.年休假期限根据员工的工龄按以下方式计算

1)累计工龄不满10年的,年休假6

2)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3.年休假是基金会员工应享有的权利,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年假应自可休假之日起一年之内休完。未休完的假期不得顺延或累计到下一年度。因基金会工作安排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经秘书长批准,按国家规定办理。

4.基金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年休假期间薪资照常发放

第十三条 病假管理

1.病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需开病假证明。

2.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有医院的病历复印件,住院须有《住院通知单》和病历复印件,并将此证明附在请假单后

3.请长假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基金会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每年累计病假前2日为带薪假期,超过2日以上病假按事假处理病假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计算发放。

第十四条 婚假、丧假

1.员工结婚享受婚假7天。

2.婚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3.员工的直系亲属丧亡时,给予丧假5天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4.婚丧假期间薪资照常发放。

第十五条 产假

1.女员工产假为128天,刨妇产增加15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在配偶产假期间,男方可休假7天。

4.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后,每天工作可减少1个小时,按公假处理。女员工的小孩在1周岁以内由本人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胎生育的哺乳时间每增加一个小孩增加半小时,按公假处理。

第四章 加班审批及调休制度

十六 基金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或加班占用公休日的,本年度内进行调休。

十七 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无正当理由必须休假,如因特殊工作需要加班需秘书长批准。

十八 为了保证所有员工的安全及身体健康,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两个小时的,可报销晚餐费用及乘坐出租车回家的费用。餐费标准人均不超过50元第二天可适当延长上班时间。

第五章 附则

十九 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十 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