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证书保管及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及电子证书,以下简称 “证书”)的保管、使用、复印、外带、变更与注销管理,保障证书合法、安全、有效,防范证照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开展公益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分为正本(悬挂)、副本(日常使用)、电子证书(同等效力),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条 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其常设办事机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经办人填写《法人登记证书外借登记表》,注明借用事由、使用地点、借用起止时间及联系方式,并提交秘书长审核签字批准。
仅限登记事由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印用于无关事项、抵押或违规使用;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归还,不得逾期滞留;借用期间由经办人全权负责证书安全,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损毁、污损。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