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03月10日 10:05     浏览次数:267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印章包括北新融公益基金会章、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财务章、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发票章和理事长名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为加强对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二)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报表;公章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公章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公章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公章

(六)其他。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提交印章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防止丢失和滥用。

捐赠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即秘书保管基金会公章,财务人员保管基金会财务章、基金会发票章和理事长签名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私自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基金会以外地点使用印章,可由印章保管人陪同经办人前往;经办人员单独持印外出须经秘书长批准。用印后,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六章  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凭证上加盖任何印章。

二)严禁无审批、越权审批、伪造审批用印;严禁一人完成审批、保管、用印全流程。

三)严禁携带印章外出,确需外出(如现场签约、银行办理业务),须填写《外出携带印章审批单》,经秘书长批准,两人同行,用印后立即归还,全程监管。

四)严禁用印与文件内容不符、擅自更改文件内容后用印。

五)严禁私刻、伪造、变造印章,或使用作废印章。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