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印章包括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公章、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财务章、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发票章和理事长名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为加强对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二)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报表;(公章)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公章)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公章)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公章)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公章)
(六)其他。
第四章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提交印章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防止丢失和滥用。
捐赠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即秘书处保管基金会公章,财务人员保管基金会财务章、基金会发票章和理事长签名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私自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基金会以外地点使用印章,可由印章保管人陪同经办人前往;经办人员单独持印外出须经秘书长批准。用印后,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六章 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凭证上加盖任何印章。
(二)严禁无审批、越权审批、伪造审批用印;严禁一人完成审批、保管、用印全流程。
(三)严禁携带印章外出,确需外出(如现场签约、银行办理业务),须填写《外出携带印章审批单》,经秘书长批准,两人同行,用印后立即归还,全程监管。
(四)严禁用印与文件内容不符、擅自更改文件内容后用印。
(五)严禁私刻、伪造、变造印章,或使用作废印章。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