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 采购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03月10日 10:06     浏览次数:297

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基金会对优质资源的需求,同时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采购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经办人必须高度重视;

(二)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的竞争,择优选取。

第三条 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采购的物料及耗材品。

第二章 采购基本事项

第四条 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尽量集中计划购买,因项目发生的采购采用现需现采购的原则,一般由综合职能部负责采购,特殊情况时也可由需方直接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在采购前须提交采购申请。

第六条 采购应索要发票,金额小的索要收据,网络采购应保留聊天记录及付款证明。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七条 采购申请

(一)采购人根据办公或项目需求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采购人若撤销采购,应立即通知综合职能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八条 采购人把秘书长批准的采购申请单交给综合职能部后,方能进行采购。

第九条 综合职能部的采购经手人按批准的《采购申请单》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第十条 价值超过5000元的办公用品及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设备,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价格。

第四章 采购经办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 采购经办人员应本着质优价廉的基本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进行采购。

第十 采购经办人员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作出不适当行为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四 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