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 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03月10日 10:08     浏览次数:317

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性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公开、透明、高效运行,维护基金会高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基金会使用慈善财产,以公益为目的开展,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社会公众或特定困难群体受益的项目。基金会公益性项目重点围绕以下业务领域开展:
    (一)资助困难学生就学;
    (二)资助困难病患就医;
    (三)资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善基础设施;
    (四)资助医养结合公益项目;
    (五)资助社区公共卫生知识科普和交流;
    (六)资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救助。

第三条 公益性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宗旨;
    (二)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切实维护捐赠方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严禁以公益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的公益性项目计划,由项目部拟订,报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秘书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公益性项目执行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协调、阶段审批及应急事项决策。

第六条 项目部是公益性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发展策略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评审组织;
    (三)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监管,开展项目检查与验收;
    (四)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落实日常管理和信息发布;
    (五)协调项目实施单位,指导项目负责人和监管人履职。

第七条 财务部协同进行项目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结算与账务核算;
    (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合规使用;
    (三)配合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审核拨付票据与支出凭证。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 立项原则
公益性项目立项须严格限定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优先考虑以下方向:

(一)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包括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补助、学习用品及资料资助等;

(二)困难病患就医资助:包括医疗费用补助、药品资助、康复支持等;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改善:包括设备购置、设施修缮、信息化建设等;

(四)医养结合公益项目: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医养融合能力建设、社区居家医养服务支持等;

(五)社区公共卫生知识科普和交流:包括健康讲座、疾病预防宣传、公共卫生技能培训等;

(六)突发事件损害救助: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救助、财产损失补助、灾后恢复支持等。

立项时应综合评估项目的公益性、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社会成效。

第九条 立项申请
由项目部主导撰写《立项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含:项目背景、所属业务领域、公益目标、受益对象界定与遴选标准、实施内容与策略、执行周期、预算明细、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等。涉及捐赠方定向意愿的,应附相关意向文件,并确保与基金会业务范围一致。

(一)困难学生就学类项目,应明确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学业阶段及资助金额标准;

(二)困难病患就医类项目,应明确疾病种类、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及医疗费用资助上限;

(三)基础设施改善类项目,应附设施现状评估、改善方案及设备清单;

(四)医养结合类项目,应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模式及医疗与养老资源整合方案。

第十条 立项审批

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审批:

  • 一般项目由项目部初审,报秘书长审批;
  • 重大项目或涉及特定敏感领域的项目,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重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理事会另行确定。
  • 立项公示

经批准正式立项的公益性项目,应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及国家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执行服务协议》,明确公益目标、项目内容、付款条件、各阶段成果交付标准、项目实施负责人、双方权责及违约处置等内容。合同作为项目监管、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由基金会项目部与项目实施单位协商确定,对项目执行负全责。主要职责为:落实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日常管理,开展自查验收,按时向基金会提交进展及总结报告,配合检查与审计。

第十四条 实行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部指定项目监管人,责任落实到人。监管人应随机或定期巡查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履职,协调处理出现的偏差和问题,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和合同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可引入第三方独立监测。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目标、内容或预算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调整方案,报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项目资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和批准方案编制预算,经项目部与财务部审核,按权限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结合项目进度、监管与验收结果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每次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及阶段性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行政管理费用提取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捐赠协议约定,并在立项时明确告知。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决算,结余资金按捐赠协议或相关法规处理。

第六章 项目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信息专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部负责审核信息并定期发布项目进展,积极宣传项目成效和捐赠方善举。信息发布中应严格遵守保护受益人隐私的规定,困难学生、困难病患等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正式文件、关键非正式文件,包括立项书、合同、财务凭证、进展报告、影像资料、验收报告等,均应在项目完成后由秘书处统一归档,具体依照《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公益性项目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部应在项目结束后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项目结项报告》,并可视情况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