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服务类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章程》《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类项目,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主运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的、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益培训、学术交流、社区公共卫生知识科普、医养结合服务、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宣传推广、志愿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服务类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资金管理、验收及档案管理等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 服务类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符合基金会章程及业务范围;
(二)公益性原则:项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公开透明原则:项目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方及公众监督;
(四)效益优先原则: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服务类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核决定。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围绕理事会的决定负责服务类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七条 秘书处设立项目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服务类项目管理职责。项目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项目调研,拟定项目计划书或服务方案;
(二)负责服务机构的筛选与评估;
(三)负责项目全流程执行与管理,包括进度跟踪、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
(四)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项目档案进行归档;
(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对项目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 服务类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及战略;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有效性及可持续性。
第九条 服务类项目的立项分为以下两类:
(一)按捐赠人意愿立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服务类项目可直接立项。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服务提供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
(二)基金会自主立项:由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服务实施办法,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服务类项目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计划书或服务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需求与问题、可行性分析、项目受益对象、项目时间、项目覆盖范围、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
(二)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预期效果、风险评估等;
(三)项目预算明细;
(四)其他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部对项目建议书或服务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
(二)项目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
(三)如不召开立项评审会,由项目部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审批;
(四)如召开立项评审会,由项目部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向秘书长提出立项审批;
(五)涉及重大事项的项目,按照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合同制管理,对服务类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按照协议或服务方案执行、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的选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服务费用预算不高于50万元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或询价比价方式,由秘书处根据服务质量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
(二)服务费用预算高于50万元的项目,应采取竞争性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选择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选择三家或以上候选服务机构进行比选;
(三)服务费用预算高于500万元或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证照齐全、有效;
(三)经营范围与基金会项目需求相吻合;
(四)具有较为丰富的公益项目服务经验和相应能力;
(五)具有为公益项目服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与服务方签署项目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项目预期目标与服务内容;
(二)服务标准与考核指标;
(三)服务期限与进度安排;
(四)付款条件与方式;
(五)项目执行负责人;
(六)各方的责任与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项目服务协议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协议按项目编号规则进行管理,在协议签署后,项目部留存扫描电子协议文档和一份原件,并交基金会行政部门统一存档。
第十七条 服务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执行负责人由服务方确定,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服务协议的执行;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项目监管人由项目部指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主要职责是: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审核进度报告;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目标、服务内容、进度安排或预算的,须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周期超过三个月的,项目执行方应定期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服务类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后,基金会根据项目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拨付原则向服务方拨款。
第二十二条 服务方应对基金会资助的资金建立项目专用账户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项目预算为基本依据组织项目活动及安排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服务方应定期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财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如有重大调整,服务方应报基金会项目监管人审查批准,具体标准可参考《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在服务方提出申请后,项目监管人需调查申请的原因及合理性,提交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反馈给服务方并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方应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服务成果、资金收支、项目成效、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负责对服务类项目进行验收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二)服务质量和成效;
(三)资金使用合规性;
(四)受益对象满意度;
(五)项目档案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项目部向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提交项目结项评估表,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关闭。
第二十八条 项目正式关闭后,由项目监管人完成对项目的存档工作,保存项目的完整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