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 合作机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03月10日 10:10     浏览次数:315

合作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基金会对外合作、项目执行、受托服务等合作机构管理,防范合作风险,保证公益项目规范实施、资金使用合规、合作行为公开透明,维护基金会公益属性与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本基金会章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本基金会发生合作关系的外部机构,包括项目执行机构、公益合作单位、服务供应商、咨询服务机构、协办支持单位及其他受托开展公益相关工作的第三方主体。

第三条 合作基本原则

1.公益合规原则:所有合作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与业务范围,服务公益目的,不得从事营利性、违规性活动。

2.公开择优原则:坚持择优选择、公平遴选,杜绝暗箱操作、人情合作、利益输送。

3.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资金用途、执行标准、违约责任,权责清晰、有据可依。

4.风险可控原则: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评估,全程把控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舆情风险。

5.回避廉洁原则:严格执行利害关系回避与廉洁从业规定,禁止违规关联合作。

第四条 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合作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主体合法、存续正常,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机构运营规范,内部治理、财务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健全,能合规开展公益相关工作;

3.社会信誉良好,无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无重大负面舆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具备与合作项目、合作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能力、执行团队、服务经验与落地资源;

5.能够严格遵守公益资金管理要求,按规定提供合规票据、台账资料、执行报告与公示材料;

6.认同本基金会公益理念,自愿接受基金会监督、审计与社会公示要求;

7.不存在与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及近亲属的违规关联利益关系。

第五条 禁止合作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立或继续合作:

1.主体资质失效、被列入经营异常、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近三年内存在行政处罚、公益违规、财务造假、挪用资金、虚假项目等不良记录;

3.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公益成果、误导公众、恶意舆情等损害公益公信力行为;

4.与本基金会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利益输送隐患;

5.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核查、不按要求公开信息、拒不整改问题的机构;

6.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禁止合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合作遴选与审批流程

1.秘书处根据项目需求拟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内容、服务范围、预算标准、执行周期、验收要求;

2.对意向合作机构开展资质核查、信用核查与能力评估,落实尽职审查;

3.常规合作项目由秘书处审核立项;重大合作、大额资金合作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4.择优确定合作机构后,依法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资金拨付、执行标准、资料报送、信息公开、违约责任及终止条件;

5.所有合作事项全程留痕,资料归档备查。

第七条 合作协议管理要求

1.所有对外合作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禁止无协议先行执行、口头约定合作;

2.协议内容必须贴合公益宗旨,明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公益资金;

3.明确项目执行、台账管理、票据合规、进度报送、结项审计、信息公开等义务;

4.明确基金会监督、抽查、审计、终止合作、追责追偿的权利;

5.协议变更、延期、终止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得私自变更合作内容与资金用途。

第八条 合作过程监管

1.秘书处负责日常跟进管理,监督合作机构按协议、按预算、按标准开展工作;

2.合作机构须按期报送项目进度、工作简报、资金使用情况、受益情况及相关佐证资料;

3.基金会可采取实地核查、资料抽查、回访受益对象、第三方审计等方式开展监督;

4.发现执行偏差、资金不规范、进度滞后、资料缺失等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条 资金与票据管理

1.合作资金严格按照协议及公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严禁合作机构虚列支出、套取资金、拆分报销、违规列支管理费用;

3.所有资金支出须留存完整、真实、合规的凭证台账,做到账实相符、可查可溯;

4.合作机构须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票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不合规票据入账。

第十条 信息公开与舆情管理

1.合作项目、合作机构信息按照慈善信息公开规定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合作机构对外宣传、发布内容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成果、虚假宣传、误导公众;

3.对外宣传口径、品牌使用、公益标识使用须经基金会审核同意,严禁私自冠名、违规使用基金会品牌。

第十一条 结项与评估管理

1.合作项目结束后,合作机构须按时提交结项报告、资金决算、台账资料、成果汇总;

2.秘书处组织结项验收与履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合作、续聘、终止合作的重要依据;

3.对执行规范、成效良好、信誉优良的机构,可建立常态化合规合作机制;

4.对执行不力、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机构,予以暂停、终止合作。

第十二条 退出与黑名单管理

1.合作期满、项目完结、协议终止的,正常退出合作;

2.出现违规违约、资金不规范、虚假执行、舆情风险、拒不整改等情形,基金会可立即终止合作、追回款项、纳入合作黑名单;

3.列入黑名单的机构,永久或限期禁止与本基金会开展任何合作,并留存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廉洁与回避约束

1.基金会工作人员、理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干预、变相操纵合作机构遴选;

2.严禁向合作机构索取、收受礼品礼金、宴请、好处及不正当利益;

3.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严格回避,禁止违规关联合作,具体按本基金会《利害关系回避制度》《诚信自律及廉洁从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1.合作机构违规违约、造成资金损失、项目失效、不良舆情的,基金会有权终止协议、追回资金、追究违约责任;

2.内部人员违规遴选、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放松监管的,按廉洁自律及内部制度追责;

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