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03月10日 10:09     浏览次数:292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保障志愿者、基金会及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自愿报名、注册登记、参与本基金会公益项目、公益活动及相关辅助工作的志愿者。

第二章 志愿者注册与准入

第三条 准入条件

(一)年满十四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参与服务需经监护人同意),身体健康,自愿参与公益志愿服务;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认同本基金会宗旨与公益理念。

第四条 注册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秘书处审核资料,登记备案,建立志愿者个人档案。

(三)审核通过后正式成为本会注册志愿者,纳入志愿者统一管理。

第三章 志愿服务内容

第五条 服务范围

志愿者主要参与以下公益服务工作:

1.基金会各类公益项目、公益活动的现场协助、执行配合、秩序维护。

2.公益宣传、科普推广、物资整理、资料录入、后勤辅助工作。

3.帮扶探访、公益慰问、困难群体陪伴与服务辅助。

4.基金会安排的其他合规公益性辅助工作。

第六条 服务要求

志愿服务坚持无偿、自愿、公益原则,严禁志愿者以基金会名义开展营利活动、私自对外承诺、私自募捐及从事与公益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选择、自主报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岗前培训、岗位指导及相关业务培训;

(三)获得开展志愿服务必要的物资、防护及安全保障;

(四)如实记录志愿服务时长,依规获得志愿服务证明、荣誉表彰;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服从本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四)服从指挥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五)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六)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本基金会形象;

(七)尊重受服务者权利,服务获取信息应予以保密;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服务管理与档案登记

第九条 日常管理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统一管理、活动组织、岗前培训、时长统计、档案维护及激励考核工作。

第十条 时长登记

每次志愿服务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如实登记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地点,建立志愿服务台账,留存归档,作为评优、开具证明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服务协议

对长期服务、高危服务、大型公益活动服务的志愿者,可根据需要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安全责任及服务规范。

第六章  培训与保障

第十二条 志愿者培训

基金会定期或按需开展岗前培训、通识培训和岗位专项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公益理念、服务规范、安全须知、岗位技能等。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

1.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工具、物料、防护用品。

2.大型或外出公益活动统一做好安全提示与风险告知。

3.按需为参与重点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激励与表彰

第十四条 激励机制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为完成服务的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二)评选优秀个人、团队,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三)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四)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五)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八章  退出与惩戒

第十五条 自愿退出

志愿者可自愿申请退出志愿服务,提交退出说明,由秘书处登记注销志愿者资格,终止服务关系。

第十六条 强制退出

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立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不再接纳其参与本会志愿服务:

1.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严重违反本办法及基金会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无故多次缺席活动的;

3.泄露隐私、私自牟利、损害服务对象或基金会权益、损坏基金会声誉的;

4.冒用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基金会、服务对象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