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金会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章程》《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置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理事长担任,负责对外权威信息发布。秘书处为新闻宣传工作归口部门,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材料撰写、媒体对接、舆情监测、信息审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三条 统一负责基金会对外新闻发布、媒体采访回应、社会舆情答复;审定所有对外发布的新闻稿、公告、声明、宣传口径;负责重大活动、重点公益项目、年度工作情况的对外发布;负责突发事件、负面舆情的研判、回应与舆论引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及公众关切。
第四章 新闻发布与采访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专人对外、统一发声制度。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基金会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私自对外发布工作信息、项目信息及内部资料。
第五条 对外发布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规,不得发布涉密信息、个人隐私信息、未核实信息及有损公益形象的内容。
第六条 常规宣传、项目发布、工作公示由秘书处初审,新闻发言人审定后发布;重大事项发布须报理事长审批。公开透明原则:新闻发布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第七条 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也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条 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通知宣教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或基金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相关领导审定同意后才能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主管领导审稿后才能刊发或播出。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第九条 归口管理原则:宣教部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采访申请,协调基金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宣教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宣教部的协调下,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二)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六章 新闻发布范围及内容
第十三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内容包括:
(一)常规信息:基金会依法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信息,公益项目的报道,公益活动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二)重要信息:基金会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三)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媒体集中关注的基金会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四)社会热点:属于基金会职责范围内应公开说明情况的社会公众已经或有可能关注的事件、话题、热点问题;
(五)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危机等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基金会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六)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