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危机、意外冲突防范及补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用危机、意外冲突工作,掌握基金会对外宣传报道主动权,消除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维护基金会公信力和形象,特制定本补救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给基金会信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基金会发展的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基金会对于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第二章 发布原则和注意事项
第四条 发布新闻必须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基金会形象。
第五条 新闻发布应积极主动,防止媒体炒作,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时,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六条 新闻发布过程中必须坚持诚意性原则,努力争取公众理解和对基金会在突发事件中所采取措施的认同。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以诚恳的态度和语言面对媒体,对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给予正面解答,不闪烁其词,不回避,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第三章 发布程序
第八条 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突发事件一经发生,事件发生部门在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情况的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送新闻办公室。
第九条 报告的内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责任环节和造成的影响,以及对事件发展趋势的估计和分析等,内容力求准确、详细。
第十条 报告的时效:有关部门在获悉突发事件后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的方法:突发的事件情况可分次连续报告,由简至繁,不宜等情况全部调查清楚后再报告。
第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协同新闻办公室迅速建立新闻发布中心,及时搜集事件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相关的舆情信息,并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对外新闻发言人,报基金会领导审批,经领导同意后,做出具体部署。
第十三条 报道突发事件的新闻稿,经新闻发布中心报基金会主要领导审核后,统一口径在新闻媒体发表。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在当时和事后自行接受采访和发稿。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讲求时效,对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稿,先对基本事实做客观、简洁、准确的报道,再发后续报道。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中心应审查到场记者的记者证、单位正式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并了解采访目的和内容,做好新闻采访的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接待;应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新闻稿涉及的内容认真审核。尽快召开对突发
第十六条 尽快召开新闻发布会,陈述突发事件及其进展情况、采取的补救措施;将新闻稿向记者发送,防止记者没听清楚发言内容而导致报道与事实不符。
第十七条 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和北京市民政局指定网站随时更新事件进展情况;积极关注舆情,不断预测问题,周密拟定口径。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基金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各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第十九条 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高相关部门工作质量和新闻发布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处置结束后,应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严厉追究责任。对蓄意封锁消息,导致突发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而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没有新闻发布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对擅自对外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